第1000章 业绩太好也头疼-《重生之官路商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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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收购古德费勒公司并将杰夫.古德费勒本人揽至旗下,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杰夫.古德费德公司的现有技术资料、研发记录进行整理,能确认多篇移动电子邮件技术领域的专利在ntp、visto公司注册之前,杰夫古德费勒公司已经实际获得该项技术。
锦湖可以通过完全控股的古德费勒向美国专利局提交相关资料,要求美国专利局宣布ntp、visto两家公司所拥有的相关专利无效,但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锦湖的利益,而是向ntp、visto公司提请交涉,要求在相关专利方面,古德费勒公司应无偿获得与两家公司同等权利的授权。
由于古德费勒公司能提出详实有效的记录材料,并有能力通过杰夫.古德费勒领导下的新研发团队开发新的技术方案规避已有的基础专利,经过谈判,ntp、visto两家公司很快与ess达成和解协议,杰夫.古德费勒公司向两家公司支付一千万美元获得共十二篇基础专利的深度授权。
其时,美国专利局登记在册的移动电子邮件技术领域的基础专利才三十二篇,锦湖持有其中十二篇专利的深度授权,也就意味,锦湖从这十二篇基础专利上衍生出来的专利,锦湖都持有完全的权利。
张恪心想,即使他们在北美市场发展移动电子邮件的业务并不顺利,等rim的黑莓手机大获成功之后,也可以跟在ntp、visto后面咬rim一块肉下来,这时候掏出一千万美元出去,总不会吃亏就是了。
与此同时,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在费吉尼亚州东区的联帮地区法院正式控告锦湖的iplayer业务因为故意不严谨的加密技术促使用户在互联网上大量无偿下载音乐侵犯了其知识版权,请求禁止锦湖在美国销售iplayer,并赔偿5370万美元。
锦湖则以爱达集团的名义通过北美公司要求法院驳回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的诉讼,宣告并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反对技术的进步,要求美国唱片工业协会重视审视dyer技术对促进音像音响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积极意义。
虽说中国企业在美国经常受到侵犯专利权、知识版权方面的起诉,但是索赔数额如此之巨,还是极为罕见。令美国媒体与公众更为诧异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起诉,几乎没有企业会站出来应诉――这主要是国内到九九年时还没有参加关贸总协定,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不够深刻,更没有到国际上打知识产权官司的经验――像锦湖这样高调应诉、甚至要求原告反思的企业绝无仅有,在美国媒体与公众中顿时引起很大的反响。
在应诉之前,锦湖高层能意识到这场官司对扩大爱达在北美地区的品牌影响有好处,但是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并没有准确的预测。
之前只意识到斯高柏、东芝、三星以及其他在北美地区销售iplayer的公司以及德仪(德仪与锦湖的合资公司掌握iplayer的核心硬件架构技术)都不会希望锦湖打输这场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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